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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大市场,公平竞未来——公募基金行业与公平竞争-公司动态-关于我们-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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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大市场,公平竞未来——公募基金行业与公平竞争

  2023-09-18 16:40:26  字号:

2023年9月11日至15日,2023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正式启动。宣传周以“统一大市场 公平竞未来”为主题,旨在大力加强公平竞争宣传倡导,让公平竞争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公平竞争文化更加蔚然成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今天,我们为大家带来公平竞争相关法律法规科普知识,一起来看:

一、什么是竞争政策

一般可以理解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政策、法律和监管机制的总和。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及配套的各种规章、指南和其它政策,以及规范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行为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等内容。

二、为什么要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是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经济新体制的必然需要。

三、什么是垄断

垄断是与竞争相对的概念。《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种垄断行为:(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除以上三种经营者的垄断行为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也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作出禁止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具有“垄断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不意味着违法,要看是否从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垄断行为排除、限制竞争,阻碍市场配置资源功能的发挥,降低经济运行效率,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要反垄断。

四、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以下七种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诋毁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公募基金行业与公平竞争

公平、公正是公募基金行业的应有之义和行业优势之一。竞争有利于理清政府治理与市场功能的边界,破除过多的行政管制和不当干预,培育和强化市场机制,有效激发市场活力。规则公平是竞争的基础。包括公募、私募基金在内的多种业态,虽然股东背景、资金来源、基础资产、投资标的等各不相同,但同属资管行业,有着共通的规范基础、治理逻辑和合规文化。一方面,基于管理人“受人之托、理人之财、忠人之事”的业务内涵和支配基金财产的特殊控制地位,随附忠实勤勉的信义义务,要求以投资者最佳利益为准绳,遵循较普通交易更为严格的职业道德标准。另一方面,相同性质、功能的市场、业务和产品,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关系、业务规则、行为规范和监管标准。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忽视不同类型业务、产品的特殊性,不妨碍作出有针对性的差异化制度安排。[1]

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权益,立法机构、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准则,公募基金行业已经形成一系列有关公平竞争的规范性要求,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公平竞争行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等。

(一)总体要求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加强基金销售管理,建立和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保障销售资金安全,规范宣传推介活动,不得从事不正当销售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规范基金宣传推介,禁止虚假宣传、诋毁同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使用清晰的语言表述,不得使用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禁止的内容。

《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规定,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金融营销宣传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手段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损害同业信誉;不得通过不当评比、不当排序等方式进行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冒用、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等有可能使金融消费者混淆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

(三)规范基金销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基金销售业务,不得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不得以低于成本的费用销售基金,不得实施歧视性、排他性、绑定性销售安排。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销售活动中,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第五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公平、合法、有序地开展业务,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低于基金销售成本销售基金;不得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四)禁止商业贿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1. 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2. 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3. 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公平竞争行为规范》第二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销售活动中应严格贯彻国家关于治理商业贿赂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项规定,不得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廉洁从业,是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基金业务及相关活动中,应严守廉洁从业底线,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不得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自律管理工作。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认真学习和贯彻关于公平竞争政策的各项规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打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企业文化,营造更加浓厚的公平竞争氛围,为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作出更大的贡献。



[1] 引自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会长何艳春在武夷资产管理峰会上的致辞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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