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汇添富 2016-07-05
职业年金是指在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国家为了弥补基本养老保障的不足,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障水平而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既非社会保险,也非商业保险,而是机关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的一项福利制度,具有强制参加、风险共担、市场化运营等特点。未来,职业年金将成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其退休待遇不仅不会降低,而且会更加规范、透明。
(一)我国职业年金发展历程
1.1职业年金制度孕育阶段(2008-2010年)
2008年3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指出事业单位应建立规范化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同时可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同时,国务院决定,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先期开展试点,未进行试点的地区仍执行现行事业单位退休制度。这是我国首次探索尝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制度的设计。
2009年1月28日,人社部正式公布《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要求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个试点省市认真做好启动准备工作。随后,5个试点省市均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起草了实施方案,并开展了测算工作。但由于这次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缺乏顶层设计的整体性、统一性和规范性,导致改革阻力重重,五个试点省市进展一直非常缓慢,并且最终未能形成一个成熟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
1.2职业年金制度的初创与政策促进阶段(2011-2014年)
2011年3月22日,国务院下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指导意见》,旨在通过综合配合改革,深化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同年7月24日,《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作为9个配套文件之一下发,决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和重庆试点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这是我国第一次对职业年金制度进行规范,也是针对事业单位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第一次尝试。
2012年4月,深圳人社局与深圳财政委员会共同颁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发布,决定对《办法》实施后新进入深圳事业单位并受聘在常设岗位的工作人员试行社会养老保险加职业年金的养老保障制度。这是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首次破冰,也是试点地区首次初步尝试了职业年金制度的设计。
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同年12月6日,财政部、人社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2014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商业保险”,职业年金被列入2014年政府的重点工作。
1.3职业年金制度全面推进阶段(2015-至今)
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颁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并宣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2015年4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办法》进一步明确并强化了职业年金制度的强制性,且从顶层设计的高度对缴费基数、比例等进行了规定,更加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基本加补充”的目标。
随后,2016年6月21日,人社部、财政部发布通知,就《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职业年金基金的委托管理、受托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都在征求意见稿中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
(二)我国职业年金制度探讨
2.1制度尚处起步阶段,刚性需求业务潜力巨大
作为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的职业年金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据中国社会保险学会会长、人社部原副部长胡晓义透露,截至2016年3月底,职业年金累计收入37.8亿元,并开始有了微量支出。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目前职业年金市场规模较小,但根据《办法》,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这也就决定了,相较于企业年金自愿建立的特点,职业年金在设立之初就带有强制性的色彩。同时,职业年金的缴费是有政府财政保底投入的,由此未来可确保职业年金规模必将保持稳定增长,可以说,其刚性需求带来的业务潜力巨大。
2.2年缴费可达3千亿,分省市缴费规模差别较大
按照《办法》中缴费原则的相关规定,我们对未来职业年金的市场规模做了一个测算。根据《中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统计年鉴》中统计数据,2014年末我国事业单位在岗职工共计3073万人,机关单位共计1278万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8125元,机关单位为55939元。假设所有单位均可以落实职业年金制度的话,那么职业年金年缴费可以达到约3000亿元,其中可用于市场化运营的资金数额为2000多亿元。
与此同时,由于各个省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构成、人员结构有所差异,针对各个省市的职业年金缴费规模测算结果来看,广东、山东、江苏、浙江、北京、四川等6个省市缴费规模预计可以达到160亿元以上,海南、宁夏、青海、西藏等地预计缴费规模在20亿元左右,与经济发达地区对比较为强烈。
图1 分省市职业年金缴费规模情况
资料来源:《中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统计年鉴》;数据截至:2014年12月31日
2.3财政全额供款单位采取“记账积累”,有效缓解当期财政压力
根据《办法》规定,“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这意味着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模式,而对于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其工作人员的职业年金中单位缴费的8%将采用“记账”办法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
相较于实账积累,记账积累意味着账户中的钱不是实打实存在于账户中的“真金白银”,也就不能参加市场化的投资运营,而是根据记账利率计息,最后在公务员退休前才记实。这就意味着采用记账利率的方式其实相当于把当代政府面临的支付压力延后,有效缓解当前政府因为养老金双轨并轨导致的财政支出压力。不过,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对于“记账利率”到底怎么计,是和什么期限的银行利率挂钩,《办法》均没有明确指出,未来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细化,毕竟这关系着公务员切实的养老待遇高低。
2.4制度设计参照企业年金,继承中有所创新
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一样,同处于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地位。因此,虽然在实施对象、资金来源等方面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存在差异,但是在制度特点、运营管理等方面两者仍然联系较为紧密。今年6月新出台的《企业年金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也针对过去企业年金运行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做了整改,以推动企业年金制度更加完善的运行。对照《规定》以及《办法》,可以发现虽然职业年金虽然在制度推进上有更进一步的推进和探索,但在大致的制度框架上两者是相互看齐的,保证了我国现有年金制度上的整合和衔接。
对比项 | 企业年金 | 职业年金 |
---|---|---|
适用范围 | 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
缴费比例 |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 |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
缴费原则 | 自愿 | 强制 |
基金组成 | 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 | |
管理方式 | 完全积累,个人账户管理 | |
运作模式 | 职业年金基金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职业年金基金 | 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账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
税收政策 | 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领取时计征个人所得税 | |
基金投资 | 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金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股指期货等 | 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国债、债券回购、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指期货,养老金产品等 |
基金转移 | 变动工作单位时,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该制度的,其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 |
基金领取 |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或分次领取企业年金,直至个人账户资金领取完毕为止;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用于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 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 |
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 ||
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 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
资料来源:根据相关法规整理
(三)我国职业年金发展方向
伴随养老金“并轨”改革而建立的职业年金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步。不可否认,职业年金在我国的发展还处在初期阶段,制度设计上可能还存在一些不足,未来要想保证职业年金的发展更为完善,还需要在以下几方面有所突破:
首先,职业年金制度,是伴随养老金“并轨”改革而建立的,其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保障养老金制度“并轨”之后的相关群体,其养老待遇不会降低。因此,监管部门更加重视职业年金投资运营的安全谨慎性。现阶段,职业年金的投资范围并未包括企业年金允许投资的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等,未来职业年金在与企业年金的投资范围在趋于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投资范围。此外,目前我国年金投资均只限于境内投资,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提高,资本在国家之间流动日益频繁,职业年金参与境外投资已是必然。
其次,由于职业年金作为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存在与企业年金类似的保值增值诉求,而且二者在投资范围以及预计操作风格上也较为一致,因此根据《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在具有相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中选择。目前,共有21家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其中基金公司11家、保险机构7家、证券公司2家以及1家年初刚刚成立的建信养老金管理公司。
需要指出的是,经过多年的发展,各家投资管理人累计投资金额、投资能力分化较大,如果仍然坚持按照现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中选择职业年金的投资管理人相对来说较为狭窄。因此,在保留原有企业年金优秀投资管理人的基础上,可以考虑适当拓宽职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范围,例如将具有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的机构纳入,毕竟从以往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运作业绩来看,各家投资管理人基本都在确保基金资产保值的基础上较好的完成了基金增值。因此,适当扩大职业年金投资管理人队伍不仅有利于激励现有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努力提高基金资产运作水平,也有利于其他投资管理人更好发挥作用,保证优秀、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有用武之地”,充分发挥其专业投资的优势。
再次,此次《办法》中规定,必须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并且在之前企业年金的基础上增加了“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规定,这就意味未来商业保险公司将承担长寿风险。不可否认,在我国人均寿命逐年提高的背景下,这个规定显得尤其有意义。但从长远来看,一方面,职业年金的领取制度应该更加多元化和市场化,即有关部门应该更多借助市场化机构的力量,不断开发出更加灵活多样的领取待遇方式,多样化地实现个人要求,进而促进职工产生为其持续缴费的动力。另一方面,职业年金在领取时可购买的产品类别也应该更加多元丰富。现阶段,公募基金公司专门针对养老需求积极筹备相应的基金产品,目标日期基金、FOF基金频繁推出在即。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创新型基金产品或者可以体现基金投资与生命周期的完美结合,或者长期收益稳健适合养老金保值增值。因此,未来随着职工退休可购买的养老产品范围进一步拓宽,将更有利于职工较好的提升自己退休之后的生活水平。
最后,当前职业年金的投资运作仍然主要是集中委托运营,而根据发达国家经验,个人都会被赋予一定程度的基金投资选择权。一方面有助于参与者根据自身的生命阶段、收入状况、家庭负担及理财能力制定符合本人实际情况的投资策略,更好的实现参与者的投资利益;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参与者对其个人账户财产的支配权,符合法理要求。而中国资本市场正在快速发展完善,民众投资意识也逐步增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受教育程度普遍偏高,因此,在未来职业年金制度的设计上,可以考虑逐步赋予个人账户投资选择权。
(四)结语
随着全球人口老龄化进程逐渐加快,以及世界各国对养老金制度改革的推进,职业年金正在成为世界许多国家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背景下,职业年金在我国也开始越来越受到养老政策制定者和利益相关人群的重视,并于 2015年正式推出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不可否认,目前我国职业年金的发展还处在推广期,制度细则也有待进一步完善。不过,随着职业年金配套政策相继落地,各省市全面落实职业年金制度,未来职业年金市场空间规模巨大。对于公募基金公司来说,一方面可以努力争取职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从国外经验来看,公募基金公司成为养老金管理的主流机构是大势所趋;另一方面可以积极筹备公募型养老基金,从产品端结合个人养老投资需求设计出更加灵活多元的养老产品。